问题 | 商标被抢注,怎么办? |
释义 | 市场竞争已进入品牌竞争时代,那些市场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的品牌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保护,或者申请保护的范围过窄,往往就会被他人抢注。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被抢注的商标往往很难夺回,这就会给品牌的缔造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法律也并非对所有抢注行为都束手无策,商标法规定了一些法定程序来制止某些恶意抢注行为。由于抢注商标的手法变化多端,很多抢注非常隐蔽,因此解决办法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对于尚未被核准注册的抢注商标,应当对该抢注予以监控,待其通过商标初审并进行公告的时候,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对已经被核准注册的抢注商标,则可启动商标评审程序,即向商评委申请撤销抢注商标。而最终是否能阻止抢注或者夺回被抢注的商标,则取决于申请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因此,如果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天第公司建议您向专业代理机构寻求帮助,以寻得最好的解决办法。天第公司应对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和高超的处理技能,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分析和最有效的处理建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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