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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后果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能产生的三种结果及其影响。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取消债务人对其财产做出的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否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
    法律分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能会产生以下三种结果:
    1. 对债务人的影响。
    2. 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影响。
    3. 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否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2.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对于撤销的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效力应仅及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受让人发生效力。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要以受领财产清偿自已的债权,须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求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
    3.债务人和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4.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结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能会产生以下三种结果:
    1. 对债务人的影响。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从而对其产生影响。
    2. 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影响。撤销权可能会导致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变化,例如已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的情况下,合同将自始失效。
    3. 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债务人一旦被撤销行为,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否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
    2. 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3.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要以受领财产清偿自已的债权,须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债务人和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以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如果债务人的行为符合这些要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八条\t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四条\t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九条\t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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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6: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