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前提是存在有效债权关系、不合理财产处分、影响债权实现。撤销权范围仅限于债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需在一年内行使。若五年未行使则撤销权消失。债权人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但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放弃行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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