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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及顺序
释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无证明时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为准;如有其他证据证明不一致,以该证据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
    法律分析
    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据。自然人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当其他证据与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不一致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拓展延伸
    公民出生时间的法律认定与证明程序
    公民出生时间的法律认定与证明程序通常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生时间可以通过出生证明、医院记录或其他可靠证据来证明。其次,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认定、提交证据、审查和裁决等步骤。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亲属关系证明、照片等来支持其主张。最后,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认定决定。这个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公民的出生时间得到准确认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保障社会秩序。
    结语
    公民的出生时间的法律认定与证明程序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出生时间应以出生证明、医院记录或其他可靠证据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这些证明,可以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时间为准。然而,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以上记载时间,那么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个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公民的出生时间得到准确认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保障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九十六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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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5: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