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河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黑河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黑河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发放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6〕70号):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非机动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二)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以及内陆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三)主机功率大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以及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四)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五)2017年度《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继续由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办理。 (六)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三、黑河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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