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般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产假工资,由单位把生育津贴转给个人;如果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那么可以比较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按更高者领取;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产检期间既发基本工资,又将生育津贴转给个人再好不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