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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市生育保险报销程序包括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报销生育待遇的流程、范围和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和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可以报销生育费用。具体标准包括津贴补助和一次性补贴,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法律分析
    一、报销申请流程
    在产假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人或所在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生育待遇报销申请。
    二、报销范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以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人事代理制和年薪制人员、城镇户籍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生育费用可以报销。
    三、报销标准
    1、津贴补助
    ①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或流产:2000元
    ②满7个月以上剖宫产或流产:3000元
    ③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④怀孕3-7个月生产或流产:1000元
    ⑤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300元
    2、一次性补贴:
    ①流产:400元
    ②顺产:2400元
    ③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3、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注: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拓展延伸
    成都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及注意事项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成都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费、产后护理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
    2. 生育津贴:产假期内,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发。
    3. 生育保险金: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之和,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职工在生育前需要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并在规定的生育期限内提出申请。在规定的生育保险金申请期限内,职工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提供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证明和身份证明。
    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死亡的;
    3. 丧失生育能力的;
    4. 连续3年未正常生育的;
    5. 达到生育期满14周岁未生育的。
    因此,成都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及注意事项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以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形。
    结语
    生育报销流程及标准如下:一、报销申请流程:在产假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人或所在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生育待遇报销申请;二、报销范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三、报销标准:1.津贴补助: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或流产:2000元;②满7个月以上剖宫产或流产:3000元;③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400元;④怀孕3-7个月生产或流产:1000元;⑤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300元;2.一次性补贴:流产:400元;②顺产:2400元;③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3.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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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