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法律规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同时抵押的还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签订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的处置、偿付权等也有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具有法律效益的土地使用证可以抵押,但有争议、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不可抵押。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方式 1、下列国有土地可以抵押: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下列国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土地; (三)被依法查封的国有土地; (四)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而以划拨方式得到的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国有土地以及没有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是不可以抵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土地使用证都可以。 结语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并且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抵押。抵押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并需办理抵押登记。若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并需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当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时,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有争议或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不得抵押。因此,请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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