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是怎样赔偿的? |
释义 | 一、房屋拆迁是怎样赔偿的? 1、房屋拆迁需要支付的赔偿项目包括搬迁费、安置费、以及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被拆迁人若是选择产权置换方式获得补偿,拆迁方需要采取异地安置、回迁安置进行安置。 (1)异地安置 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二、被拆迁人的权益有哪些? 被拆迁人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 1、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2、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补偿方式是被拆迁方可以自行选择的,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拆迁方需要支付的补偿项目也有可能会存在差异。主诸如若是选择货币方式获得补偿,那么拆迁方就并不需要支付安置费。如果被拆迁方需要搬迁,那么被拆迁方可以要求拆迁方向自己支付搬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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