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可否要求担保 |
释义 | 不能的。保险中有种保证保险,它只是将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只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负责道德等因素造成的后果。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吗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情况看待。 首先,看交通事故肇事人的逃逸行为是否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谈不上“因逃逸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就不能免责。 若该行为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需要进一步分析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则应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这种情形就需要看保险公司是否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释明,若无能举证证明,那么仍然不能免责,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若能举证证明,也不能当然的全部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不能全部免责、只能全部免责。 综上,在交通事故肇事人逃逸、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考虑保险公司商业险赔付情况时,需要结合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进行释明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只有同时满足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释明免责条款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可能对商业险免责。同时即便是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因肇事人的逃逸行为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肇事人保险公司不能就商业险部分当然地全部免责,其应对逃逸之前的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运行的六大原则是什么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确定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3、主力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因为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所以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近因是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通过补偿让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遭受到损失,得到的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5、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损失赔偿后,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 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三、交强险无责任赔付的意义所在 1、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其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了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无责赔”意在保护弱者利益 2、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中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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