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病区人员管控措施包括:一是强化隔离制度,防止出现扩散现象;二是加强医院的病区管控,强化定点医院建设;三是加强院感管理,组织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能力核验工作;四是加强全面排查,对所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拉网式排查;五是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组成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