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不动产权证业务办理材料具体要求(办证、变更、转移) |
释义 | 珠海不动产权证业务办理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不动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提交的材料规定为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材料系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经公证或认证、申请人或代理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收件回执原件。 法律分析 珠海不动产权证业务办理材料具体要求: (适用于办证、信息变更、转移等各项业务) 1.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属中国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如果没有《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交《户口簿》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或者《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提交《户口簿》。 (2)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属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4)属外国自然人的,提交《护照》。如果是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如果是境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未成年人的不动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非法院指定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监护人资格材料。 3、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4、提交的材料规定为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按规定可以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核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提交的复印件应当经有关机关确认内容真实并加盖证明章。 5、当事人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系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该证明材料按规定应当经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6、申请人或代理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收件回执原件。 拓展延伸 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珠海市不动产登记要求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权证办理材料。然而,该解答并未详细说明具体的材料要求。因此,对于想要办理珠海市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人,建议仔细阅读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 结语 珠海不动产权证业务办理材料具体要求如下: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包括属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国自然人的《护照》。未成年人的不动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非法院指定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监护人资格材料。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提交的材料规定为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提交的复印件应当经有关机关确认内容真实并加盖证明章。申请人或代理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收件回执原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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