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远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
释义 | 一、清远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 不动产销售发票;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清远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流程 1、申请。申请人网上预约后,在预约时间前到登记机构现场确认取号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2、受理(缴费)。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登簿。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将案件送交内业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制作并发放登记结果。申请人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或在受理环节选择邮政送达。 三、清远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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