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3、办理失业证明需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失业赔偿金怎么赔偿 失业保险金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一)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二)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三)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四)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五)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 (六)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七)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