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
释义 | 填写了每项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必填项信息后,才能享受到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填写的注意事项如下:(一)子女教育支出: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纳税人在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入学前,以及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可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3.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0%。4.纳税人如果多个子女的,每一名子女都可以单独选择不同的扣除比例。(二)住房租金支出: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享受此项政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该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3.房屋出租方为个人,出租方证件类型为必填项。4.房屋坐落地址需详细填写。(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房屋坐落地址需详细填写;3.贷款期限最长填写240个月。(四)赡养老人支出: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若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无需选择分摊方式和共同赡养人信息。3.若纳税人若为非独生子女,则需要选择分摊方式,且无论选择哪种分摊方式,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均不得超过1000元。(五)继续教育支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纳税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3.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六)继续教育支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1.所有带*的项目为必填项。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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