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前需要制作现场笔录吗? |
释义 | 现场记录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当场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客观描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实施标的物的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制作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现场笔录。严格规定了现场笔录。现场记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现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制作笔录需要客观记录,无评论和推断。现场记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耳闻目睹或者借助仪器检测到的相关财产的情况、查封扣押的实施过程、当事人的异议或者反抗等。,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查封和扣押现场的相关事实,确保记录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制作现场笔录可以记录查封和扣押的过程,以便存入案卷备查并保存证据。现场记录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的到场情况。 (2)记录现场的准确位置、环境、在场人物、所见涉案物品的摆放方向、形状、数量和在场人员。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或者见证人的意见和意见。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包括实施人员采取的手段和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说明被带走或者被拘留的地方;查封、扣押物品的,应当逐步记录从财产名称到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志、质量状况的详细情况。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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