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处理规定 |
释义 |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规定为: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记,然后分别情况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毁坏、使用或者自行处理。 (1)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发现与案件可能相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绝交出物品,那么可以进行强制扣押。在执行扣押程序过程中,当场的侦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个人。并且相关人员应该持有法律或者其他文书以及证件,被扣押的物品数额应该当场进行清点。 派出所扣押物品的规定如下: 1、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扣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可扣押; 3、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扣押; 4、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可扣押; 5、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可扣押。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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