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关于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释义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现有债权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
    法律分析
    关于代位权,这里指的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权利时,债权人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现有债权的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未到期能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结语
    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现有债权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条\t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十六条\t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一条\t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9 11: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