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位? |
释义 | 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行为; 3、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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