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市殡仪馆火化所需手续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火化所需的证明和手续以及不同死亡原因所需提供的证件。根据死者死亡原因的不同,火化手续可以分为四类,分别需要携带不同的证件。在办理火化手续时,需要携带相应的证件,否则火化手续无法办理。 法律分析 火化所需的证明和手续一般由死者直系亲属办理。在办理火化手续时,需要携带相应的证件(证明)。根据死者死亡原因的不同,火化手续可以分为四类: 1. 如果死者是在医院正常病故的,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并加盖医务科公章。 2. 如果死者是在非正常原因去世的(如交通事故、自杀等),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开具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 如果死者是在集体户口所在地火化的,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开具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 如果死者是在非集体户口所在地火化的,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开具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死亡证明死因描述不清的,还需携带死者的身份证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 2、在家正常死亡的,需提供证件有: (1)、辖区派出所、村(居)委会或死者所在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件; (3)、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 3、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证件有: (1)、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通知书(说明死亡地点、原因、身份情况等,注明“同意火化”,加盖公安局交警支(大)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或交警大队行政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件; (3)、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直系亲属必须在火化证明上签名,注明“同意火化”,方可办理火化手续。 4、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供证件有: (1)、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说明死亡地点、原因、身份情况等,注明“同意火化”,加盖公安部门行政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件; (3)、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直系亲属必须在火化证明上签名,注明“同意火化”,方可办理火化手续。 注:出具火化证明时,必须用黑色或蓝黑钢笔填写,否则无效。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火化证明及手续所需携带证件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1. 火化证明是指在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火灾现场已经清理、火势已经得到控制、无人员被困等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火灾发生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火灾现场证明、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2. 手续所需携带证件主要包括:火灾现场照片、火灾现场勘查记录、火灾现场相关证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需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有关证据应当及时收集、固定,并予以保管。” 3. 对于火化证明及手续所需携带证件的携带问题,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涉及案件的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件、护照、车辆驾驶证等证明文件,并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 综上所述,火化证明及手续所需携带证件的携带问题,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火灾现场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结语 火化所需的证明和手续一般由死者直系亲属办理。在办理火化手续时,需要携带相应的证件(证明)。根据死者死亡原因的不同,火化手续可以分为四类:如果死者是在医院正常病故的,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并加盖医务科公章;如果死者是在非正常原因去世的(如交通事故、自杀等),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开具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死者是在集体户口所在地火化的,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开具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死者是在非集体户口所在地火化的,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开具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在家正常死亡的,需提供证件有:辖区派出所、村(居)委会或死者所在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死者的身份证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证件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通知书(说明死亡地点、原因、身份情况等,注明“同意火化”,加盖公安局交警支(大)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或交警大队行政公章);死者的身份证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必须在火化证明上签名,注明“同意火化”,方可办理火化手续。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供证件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说明死亡地点、原因、身份情况等,注明“同意火化”,加盖公安部门行政公章);死者的身份证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必须在火化证明上签名,注明“同意火化”,方可办理火化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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