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级医院就诊住院,先扣除5%,二级医院就诊住院,扣除10%,三级医院就诊住院,扣除20%,之后在剔除“非医保类用药”及“其它非医保范围费用”,剩下的在职人员报80%,退休或失业无业报50%,也就是(总额-扣除的费用-非医保范围费用)×80%/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