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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