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被承包怎么办 |
释义 |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土地承包又是以家庭户口为单位,不会土地继承关系,那么对此许多农民朋友都提出了疑问家里老人去世,子女算不算家庭成员呢?有多个子女的又是谁来种地呢? 对于家庭成员的限定,目前是根据户口而定,如果子女与家里老人在同一户口,那么则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当老人去世之后,其子女能够继续承包种植父母的土地;如果子女将户口迁出,虽然还是与家里老人生活在一起,但却属于两个户口,子女拥有独立的户口,这样则不属于同一个家庭,当老人去世之后,如果该户口中没有其他成员了,则土地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如果还有其他成员,叫会交予其继续承包 那么农村家庭有多个子女又怎么办呢?谁来种地呢?这个问题也是农村最为普遍的问题,许多农村家庭都拥有多个子女,但是在子女结婚之后,大多都会进行分户,分户之后成婚的子女将会与父母单独生活,而分户时土地承包关系也会一起进行划分,确保分户的子女也能够有地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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