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愿承担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吗 |
释义 | 监护人不愿意承担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责任时,可以被人民法院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提出复议。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此外,《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法律分析 如果监护人不愿意承担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责任,他们可以被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指定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提出复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职责 1、监督、看管、护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抚养治疗。 2、精神病人患病期间的一切对外法律行为,如转让或出租财务、订立契约、证言、继承、遗嘱等。均由监护人代办,但不得有损病人的利益。 3、监护人负有尽力照顾病人的责任。当有人侵犯病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向法院提出控诉。 4、监护人遵从司法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病人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一旦病情恢复,判断力和自知力存在,病人或监护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法规定,申请撤销原判决,使病人重新成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 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拓展延伸 监护人是指在精神病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时,由其家庭或社会指定的人员担任其监护人,负责其生活、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照顾和教育。在指定顺序方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特定情形之一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安排监护人。 然而,安排监护人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被监护人的健康状况、生活能力、社会关系等。对于精神病人,由于其行为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指定顺序时需要特别谨慎。 首先,需要确保被监护人得到必要的医疗照顾和治疗。监护人应定期带其去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确保其精神状态稳定。 其次,监护人应注重被监护人的生活和情感需求。监护人应尊重其意愿,关心其生活,与其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 此外,监护人还应关注被监护人的社会关系,以便为其提供更多的社交支持和帮助。监护人应鼓励其参加社区活动,与同辈、长辈、同事等建立良好的关系,避免其产生孤独感和排斥感。 最后,监护人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被监护人的情况,并向社会披露其监护情况,以便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总之,在指定顺序时,监护人应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状况、需求和社会环境,以确保其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关爱,同时为其精神健康和社交支持提供良好的保障。 结语 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监护人不愿意承担这一责任,他们可以被法院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提出复议。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社 会 服 务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五章 社 会 优 待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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