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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是什么
释义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满足思想政治条件、年龄条件、行政区划条件和学历水平条件,同时需要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和普通话水平条件,以及身心健康素质。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其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法律分析
    一、湘潭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条件是什么?
    【思想政治】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及学生,并具备为人师表的品德。
    【身份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行政区划】户籍所在地、学籍所在地(春季批次的应届毕业生)或有效居住证签发地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湘乡市),在湘乡市辖区内的,请向湘乡市教育局申报。
    【学历水平】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教育教学能力】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效。
    【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体检结论合格。
    二、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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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