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裁定撤销房产过户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申请转移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申请转移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不存在法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本案中被告收到双方填写的《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审核了办理转移变更房屋权属的产权证、双方的身份证件等登记材料时,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尽到了合理、审慎注意义务,没有违法行为;原告王建伟提出其没有到场,没有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登记,因被告的职责是查验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明的真实性,没能发现出第三人郑云萍所带男子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王建伟,既是被告自身职责、能力、条件所限,也是被告出于对当事人提供真实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等登记材料真实的合理信任,并非失职、违法行为,并非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原告王建伟在庭审中提到其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使用了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2001年1月31日颁发的身份证,而现在登记中却使用的是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1996年8月31日颁发的身份证,被告存在审核不严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伟于1996年8月31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领取了身份证,后因其迁居至海曙区南雅街9弄22号207室,于2001年1月31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又领取了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新身份证时,法院裁定撤销房产过户必须交回原证。原告王建伟存在着多本身份证件,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没有规定领取新证后原证作废,故均是有效证件,被告对此审核没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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