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于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在补偿其保险财产损失的范围以外获取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的索赔和理赔中适用代为追偿和委付制度。从而,对于涉及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开具转移其向第三者索赔权给保险人的书面转让文件,用以证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一、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原则如下: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一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即因放弃而自动失效。 保险人在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及时赔付。在赔偿处理中,由于家庭财产保险中的承保财产种类较多而且性质不一,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一般会根据财产性质采用不同的赔偿方式。 二、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求偿权是指什么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