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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葫芦岛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发布通知,从2016年1月起,全省将实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这一举措旨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同时保障经济发展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根据多种因素,如用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系数分别为1.0、0.8。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对于被征土地上
    法律分析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发布通知,从2016年1月起,全省将实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旨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同时保障经济发展用地。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照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通知》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各设区的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原则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据悉,去年9月,全省开展了征地区片地价调整工作,原则上各县(市、区)区片上调幅度最低15%,不低于3万元/亩。目前,各设区的市政府已于去年12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并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通知》还明确,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系数分别按照1.0、0.8调整,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费应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费应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对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应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二、相关规定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二)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订。
    (三)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七)在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或已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各市(县)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十)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拓展延伸
    根据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并调整葫芦岛市征地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葫芦办发〔2021〕61号),葫芦岛市征地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征地综合地价由原来的每公顷17.5万元调整为每公顷16.5万元,总地价款由原来的199.5万元调整为189万元。
    此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通知,调整后的征地综合地价适用于葫芦岛市范围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调整的征地综合地价仅适用于已批准征用的建设用地。对于尚未批准征用的建设用地,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综上所述,葫芦岛市征地综合地价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已批准征用的建设用地,征地综合地价已经进行了调整。
    结语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发布通知,从2016年1月起,全省将实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旨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同时保障经济发展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原则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2019-08-26)\t第四十七条\t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黑土地保护法(2022-06-24)\t第二十三条\t国家实行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激励政策,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畜牧法(2022-10-30)\t第三十七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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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