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苗补偿标准国家规定 |
释义 | 青苗补偿标准及征用土地程序:国家对青苗补偿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或一季度产值,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尽量移植,不能移植则按实际价值补偿;成材树木由所有者自行砍伐。征用土地程序包括拟订方案、上级批准、公布方案、补偿登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方案。 法律分析 一、国家对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1、根据国家规定,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 结语 国家对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土地的程序已经详细规定。根据国家规定,青苗补偿标准如下: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如果能得到收获,则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而征用土地的程序则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批准后公布方案、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方案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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