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中,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
释义 | 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若合同无效,出卖人需返还房款,买受人需返还房屋,并可能获得补偿。若双方有过错,应相互赔偿损失。涉及恶意行为或违法犯罪,可能面临惩罚或返还财产给第三人。合同签订时只需一方签字即有效。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中夫妻一方签字买卖是有效的吗 有效。 夫妻一方卖房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怎么处理 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人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信赖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签订立合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 (2)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 (3)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 (4)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发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只要形式和内容上是合法的,即使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也是属于有效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出卖人需要返回返款,而买受人需要返回房屋,如果因此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失的话,可以要求给予一定的补偿。 结语 夫妻一方签字买卖房屋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无法主张追回房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返还房款或房屋,并可能涉及补偿、惩罚性赔偿、返还给第三人等处理方式。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信赖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根据合法形式和内容,夫妻一方签字买卖房屋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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