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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不能过户纠纷原因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一、因房价暴涨暴跌引发的纠纷在房价平稳时,一般很少有卖方或买方主动违约,但是一旦房价暴涨或暴跌时,这种纠纷极易产生,卖方或买方往往愿意以牺牲定金或支付部分违约金来解除合同。当前就处在房地产暴涨阶段,因此,卖方违约剧增。
    二、代理人未经授权签署的合同引发的纠纷
    这种情形对于卖方亦比较多见,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代为出售房屋,一旦房价上涨,卖方往往不愿意再出售房屋,或对代理人的行为不予追认。
    当前房地产市场行情中,卖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承认合同较多。因此,作为买受人应注意,签署合同究竟是不是产权人,若不是,则要求出具授权的委托书。因此,对于房屋买卖中,买方应严格审查出售方的资格问题,当然,在限购的城市,也要注意买方的购房资格问题。作为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究竟要注意哪些问题,请阅读以下文章:
    三、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
    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在房屋买卖合同亦非常常见,比如定金合同签署时约定,在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日,由买方支付首付款XXXX元,这类约定,明显的没有先后顺序,极易产生纠纷。
    二手房无法过户怎么办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将要被限制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买方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
    关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法院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价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区、县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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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