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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根据法律解释,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面积误差在3%以内,按合同价格结算,不支持解除合同请求;面积误差超过3%,支持解除合同请求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购房者应如何维权?
    购房者在面临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首先,购房者应仔细研究购房合同,确认合同中对房屋面积的约定。如果发现不一致,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维权要求,并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的面积进行调整或赔偿。若开发商未能解决问题,购房者可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并准备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房屋测量报告等。购房者还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解或调查。最后,如果维权尝试未果,购房者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过程中,购房者应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并与律师密切合作,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应按约定价格结算;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购房者在维权时应详细研究购房合同,与开发商沟通并提出维权要求,如无效可寻求法律援助,向监管部门投诉,并考虑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并与律师密切合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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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