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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负债的解决办法
释义
    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需按照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可选择不偿还。法定继承人应优先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分担剩余债务。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但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给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可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债务清偿的范围和限制。
    法律分析
    债权人死亡,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偿还。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结语
    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遵循限定继承、分担债务原则。法定继承人先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人应按遗产实际价值清偿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可自愿偿还。放弃继承者可不负偿还责任。人道主义原则保障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不受债务清偿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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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