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网友淘宝遭连环新骗局
释义
    根据5月25日B02-B03版的报道,我省知名律师张宏雷表示愿意为买家李真提供跨区域维权服务,解决他在淘宝购物时遭受的连环骗局问题。他认为,买家维权的最大难度是以个人身份跨区域与一家企业打官司,而最大的挑战是受害人往往认为不值得而放弃。因此,保存交易证据非常重要。张宏雷建议,买家可以通过代理律师在昆明向淘宝网提起上诉,淘宝网在收到传票后,如果不到昆明出庭应诉,就将面临败诉的可能。
    法律分析
    根据5月25日B02-B03版的报道,我省知名律师张宏雷表示愿意为买家李真提供跨区域维权服务,这位买家在淘宝购物时遭受了连环骗局。
    注意在交易中保存证据
    知名律师要帮网友维权
    张宏雷说,网友遭遇网络诈骗后,维权的最大难度是以个人身份跨区域与一家企业打官司,因为被骗金额相对于维权成本较少,受害人往往认为不值得而放弃,这样一来,不但让网络骗子得不到惩罚,相关网站也会因此不履行自身义务,疏于对身份认证的管理,这也是网友在网上交易时屡屡被侵权的症结所在。面对网络侵权案,网友能够维权的关键,是要注意在交易过程中保存证据。
    其实,李真通过国内品牌电子商务网站与卖家交易,只要证据显示交易没有完成,淘宝网就要负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李真收到并保存支付宝发出的已经付款的提示短信,就是一个证据。此外,如果李真保留了卖家给的重拍商品的链接和网页截图,则又多了一份证据。
    张宏雷还告诉记者,李真完全可以通过代理律师,在昆明向淘宝网提起上诉,而不用去杭州打官司。淘宝网在收到传票后,如果不到昆明出庭应诉,就将面临败诉的可能。当年由他代理在昆明起诉新浪和搜狐两大国内知名门户网站,并打赢了维权官司,这就是成功的经验。
    张宏雷担心地说,能否讨回公道,关键还在李真自己。打官司是有风险的,网络诈骗已经触犯了法律,是犯罪行为,网络中间商如果为了自身利益而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很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拓展延伸
    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每个人都需要关注的问题。而在维权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强是至关重要的。
    在处理网络维权问题时,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往往是关键所在。首先,权利人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网络截图、视频录像等。这些证据应尽量真实、准确地反映事件的事实,为后续的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权利人应充分了解网络犯罪的特点和手段,以便更好地识别网络犯罪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
    最后,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应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如恶意攻击、辱骂等,尊重网络秩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网络维权需要权利人具备足够的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学会依法维权,避免损失,打击网络犯罪。
    结语
    根据5月25日B02-B03版的报道,我省知名律师张宏雷表示愿意为买家李真提供跨区域维权服务,这位买家在淘宝购物时遭受了连环骗局。他强调,在交易中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买家更好地维权。张宏雷建议买家保留支付宝发出的已经付款的提示短信、卖家给的重拍商品的链接和网页截图等证据,并通过代理律师在昆明向淘宝网提起上诉。他认为,能否讨回公道,关键还在买家自己。网络侵权是犯罪行为,网络中间商如果为了自身利益而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很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3 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