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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精装房要防止哪个买陷阱
释义
    本文探讨了精装修住宅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消费者在选择精装修房子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尽管精装修住宅市场行情并没有令人惊喜的变化,但人们买房的困惑和烦恼并没有减少,反而随着精装修的普及而变得更加高涨。然而,一些所谓“精装修”的房子只是一种“非毛坯房”,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精装修认定标准,这为一些不负责任的开发商利用“精装修”概念迷惑消费者提供了可能。此外,精装修的房子存在货不对板、质量低劣和虚假价值等三大隐
    法律分析
    "精装修"这个词确实很漂亮。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拥有一个精装修的房子是他们的梦想之一。住进这样的房子,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享受到精致雅致的生活,不再远离它。但事实并非如此,现在精装修住宅的市场行情并没有给人们太多的惊喜,人们买房的困惑和烦恼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随着精装修的普及而变得更加高涨。很多所谓“精装修”的房子只是一种“非毛坯房”,只是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这是一种美丽却让人心碎的谎言。“精装修”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这种做法的最大弊端就是缺乏明确统一的精装修认定标准,这就为一些不负责任的开发商利用“精装修”概念迷惑消费者提供了可能。在社会各界呼声高涨的情况下,相关标准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是,精装修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体系,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消费能力的不平衡,不适合“一刀切”。
    精装修与毛坯房交付的区别在于毛坯房交付的装修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如《住宅工程初装修及竣工验收办法》,而国家没有强制验收办法作为精装修房屋交付的标准,有的只是一些推荐标准,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无论是“800元/m2”还是“1000元/m2”,没有统一验收规范的保障,装修标准已经成为一个模糊的概念。
    在相关强制性标准出台前,消费者应向开发商索要《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因为“两本书”已经约定了精装修产品的品牌规格、使用年限和保修范围,这样消费者才能得到保障他们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在选择精装修的房子时有几个陷阱。
    消费者在选择精装修的房子时,容易听信开发商的承诺,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精装修的房子存在三大隐患,即货不对、质量低、价值虚。
    1。货不对板:
    一般开发商会故意把样板间的装修标准提高到实际规格以上。因为不易看出精装修房子的内部质量,质量问题往往反映在使用中,并成为精装修中最“隐蔽”的陷阱。
    2、质量低劣:
    开发商提供的一些知名品牌并不是假的,但他们会“偷梁换柱”选择这个品牌的低档过期产品,而不知道为什么要付出合格产品的代价的消费者。由于普通购房者很难辨别精装修的质量,开发商可以降低施工质量标准和施工成本。
    3。虚假价值:
    许多精装修的房子往往看上去很漂亮,但实际上却远远低于实际价值。开发商会盲目夸大装修标准,但实际成本却低得离谱。另外,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经过一两年的交付,用于装修的产品已经贬值,开发商的大规模采购也会降低成本,消费者仍需为这部分余款买单。
    毕竟,买房是一辈子的大事,消费者在买房的过程中一定要有长远的眼光。建议消费者一定要选择品牌实力企业的精装修产品,因为品牌企业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和资金实力,更注重企业形象。因此,质量问题会少一些。
    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精装修验收标准,但消费者可以聘请专业的技术质量监督验收部门对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对各种材料、品牌的相关采购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最大限度地确保其权利。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精装修”作为新房的配置。然而,“精装修”市场背后存在着谎言与陷阱。
    首先,一些“精装修”公司为了追求利润,使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这些装修材料往往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会导致甲醛、苯等有害物质释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其次,一些“精装修”公司为了追求装修效果,过度使用昂贵的材料,导致装修成本过度升高。这些昂贵的材料可能并非真正符合装修需求,甚至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一些“精装修”公司存在合同欺诈行为。消费者在签合同前,往往被公司夸大装修效果和承诺,然而实际施工时,却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消费者在选择“精装修”公司时,应当提高警惕,充分了解装修材料的质量问题,并尽量选择正规、有信誉的公司。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精装修”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精装修市场行情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太大的惊喜,消费者在买房时需要有长远的眼光,选择品牌实力企业的精装修产品,以减少装修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同时,消费者在选择精装修房子时,应该了解“两本书”的约定,索要《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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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9: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