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死刑辩护案件中,控方证人的“不记得”或“不确定”答复往往会对辩护方造成困难。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控方证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言。辩护方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质疑证人的证言,包括对其证言的矛盾之处进行追问,或者通过引用其他证人的证言来证明其证言不可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真实,不得作伪证。证人不得拒绝作证,也不得回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回答有关案件的问题。对于不知道、不记得或者不清楚的问题,应当说明不知道、不记得或者不清楚的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不足以证明他的主张的部分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充证据。” 以上法律依据显示,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但是证人对于问题的不记得或不确定不应该被视为撒谎。辩护方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言或者证据来补充证明其案件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