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中遗嘱公证的步骤是什么? |
释义 | 公证遗嘱的申请、程序和内容要求。公证遗嘱需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签名。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遗嘱人需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遗嘱内容应包括财产情况、处理意见和执行人等。公证遗嘱需符合身份、意思真实、财产合法、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公证遗嘱可撤销或变更,并保密保存在公证处。 法律分析 一、公证遗嘱的申请 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家里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遗嘱草稿;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申办遗嘱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二、遗嘱公证的程序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三、遗嘱的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和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四、公证处出具遗嘱公证书的条件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五、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本人可以经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后,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公证遗嘱。 六、公证遗嘱的保密 遗嘱公证卷宗在遗嘱人死亡前,列为密卷保存在公证处,遗嘱生效前不对外借阅。公证人员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遗嘱内容。 结语 公证遗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有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可书面或口头请求公证人员到家里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需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时,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需签名或按手印。遗嘱公证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并签名。遗嘱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身份信息、财产处分情况、具体处理意见、执行人信息及遗嘱制作日期和签名。公证处出具遗嘱公证书需满足一定条件。遗嘱公证可在生效前撤销或变更。遗嘱公证卷宗需保密保存,公证人员须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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