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扬州非机动车登记受理条件 1、人力三轮车 (1)货运三轮车车辆外廓尺寸:车长≤2.9米,车宽≤0.95米,车高≤1.20米,车轮直径为24?—26英寸。核载不大于300公斤。 (2)客运三轮车车辆外廓尺寸:车长≤2.9米,车宽≤0.95米,车高≤1.5米,车轮直径为26英寸。座垫长度每0.4米核定1名乘客。 (3)小三轮车辆外廓尺寸:车长≤2米,车宽≤0.8米,车高≤1.2米,后轮直径为20英寸。载货时核载不大于100公斤,载客时只准设单人座椅。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1)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 (2)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厢。 (3)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 (4)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5)车厢外廓尺寸:车长≤2米,车宽≤0.8米,且上下方便。 (6)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 (7)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镜、嗽叭等安全设施符合要求。 (8)须有发动机、车架号码。设置车辆厂牌、型号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不准冒黑烟,噪音不准超过80分贝。 3、电动自行车必须被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且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扬州非机动车登记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