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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机食品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释义
    ①原料必须来自于已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②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运、运输标准;
    ③生产者在有机食品生产和流畅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标准。
    ④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定。
    目前在食品市场中经常能见到一些容易与有机混淆的字眼,例如:天然、野生、环保、绿色、无公害、无污染、健康等等。在这里特别指出:天然、环保、无污染、健康等均无特定清晰一致的标准,可能跟有机毫无关系,实质质量待定,希望消费者睁大眼睛,不要被欺骗。如果在食品认证
    一、新《食品安全法》如何维护食品安全
    1、详细规定了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详细规定了适用的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保存、销售等方面都在新食安法的管理范围内。
    2、原卫生行政部门的大部分职责都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处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修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2)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测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包括网上销售、生产、运输等、贮存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有责令召回食品、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反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罚款等。
    (5)保健品、婴幼儿食用等产品生产销售期间有特殊情况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有建议、有问题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意见、投诉或举报。
    3、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3)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5)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7)建立严格的进货、出厂、销售查验记录制度。
    (8)建立严格的许可制度。
    (9)建立严格的食品检验制度和进出口制度。
    (10)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详细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12)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政策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专章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主体、整合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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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