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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境外入境隔离政策
释义
    浙江境外入境隔离政策:
    1.对入境人员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为“双采双检”;对上述核酸检测阴性者,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第2、4、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
    2.浙江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省内的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由目的地设区市政府统筹负责,闭环转运至目的地实施居家健康观察。目前尚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且超过7天的入境人员,进行1次“双采双检”后可转入居家健康观察,超出的天数可折抵后续居家健康观察天数。
    3.浙江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省外的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承诺7天内不再返回浙江的,由省外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确认并落实专人专车“点对点”接回。离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时“健康码”赋黄码,7天后自动转为绿码。不满足上述“点对点”接回等条件的,应继续在浙落实7天居家健康观察;其中不具备居家健康观察条件的,可在属地政府指定的酒店进行居家健康观察。居家健康观察期满后,结束健康管理措施,“健康码”赋绿码,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离浙。
    4.省外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第一入境地实施健康管理措施满14天的,入浙后无需管控;未满14天的,入浙后按照现行闭环转运要求转运至目的地,补齐“7+7”健康管理措施。上海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上海集中隔离3天后,转运至嘉兴继续集中隔离4天,期满后由目的地设区市政府统筹负责,闭环转运至省内目的地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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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