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三项制度是以下内容: 1、党组织书记每周一次接待群众制度; 2、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两次进家入户走访每户群众制度; 3、群众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 法律客观: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