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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既遂在法律中的定义
释义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形式:行为犯、结果犯、举动犯和危险犯。行为犯是指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犯是指实施了犯罪法定的结果;举动犯是指一着手犯罪即构成既遂犯罪;危险犯是指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特别危险状态。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犯罪的既遂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1种就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第2就是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第3就是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第4就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拓展延伸
    犯罪既遂的法律界限及其法律后果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预定的目的,即犯罪主体完成了所谓的“罪过”。在法律中,对犯罪既遂的定义主要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即犯罪主体的行为符合了构成某一罪名所必需的要素。法律界限指的是法律对于犯罪既遂的规定和限制,包括在不同罪名中对犯罪既遂的要求和标准。犯罪既遂的法律后果即是对于犯罪既遂行为所采取的法律制裁和处罚措施,根据不同的罪名和法律规定,可能包括刑事责任追究、刑罚的判决和执行等。犯罪既遂的法律界限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行为犯、结果犯、举动犯和危险犯等形式。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预定的目的,犯罪主体完成了所谓的罪过。法律对犯罪既遂有明确的界限和后果规定,包括刑事责任追究、刑罚判决和执行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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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