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流程: 1、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