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于川航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客票,川航应按规定办理退票。旅客要求退票,除遗失客票的情况外,必须凭纸质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付款凭据,如客票为连续客票的应提供完整的连续客票,方可办理退票。对于电子客票,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且票联状态必须为 OPEN FOR USE;已打印了行程单的旅客,必须凭行程单办理退票。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旅行地的川航直属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事件发生地的川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