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中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在缔约过程中,若加害人未能尽到保护义务导致相对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损害,则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而不存在利益损失是否达到最高限额的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包括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 法律分析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有利益的损害通常是由于在缔约过程中未能尽到保护义务而导致相对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而不存在利益损失是否达到最高限额的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拓展延伸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因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或不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其他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 直接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其他损失。 2. 间接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收入减少、市场份额损失等。 3. 增加费用:包括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成本、费用等。 4.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产生的赔偿。 5. 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罚款或赔偿金。 6. 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仅限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不便,不包括因侵权行为带来的利益。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可以全部或部分适用,具体适用范围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结语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有利益的损害通常是由于在缔约过程中未能尽到保护义务而导致相对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而不存在利益损失是否达到最高限额的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和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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