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让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其他国家有的被称之为“发价”,也有的被称之为“发盘”。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被称之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3、通常情况下,要约一经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要使得某一具体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了,即: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在实践中,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都要注意搜集和保留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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