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多发了要归还吗 |
释义 | 公司多发工资时,员工应主动退还多发的工资,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需要依法退还。善意受益人只需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返还,恶意受益人应返还全部所得。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需根据情况确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合同支付工资,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包括聘请律师协助。 法律分析 一、公司多发了工资怎么办 公司发现多发工资给员工后,可以要求员工退还,员工也要主动将多发的工资退还,如果员工不退还的,就会造成不当得利,按法律的规定也需要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劳动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的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无故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出现了拖欠发放工资或者是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的途径来维权,也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自己。 结语 公司多发工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员工应主动退还多发的工资,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善意受益人应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返还,而恶意受益人则应返还全部所得。对于拖欠工资或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包括劳动仲裁或诉讼,并可聘请律师协助。根据法律规定,确保工资支付合法合规,维护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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