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企业、探矿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具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律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备从事建筑活动所需的技术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管单位组织,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建设工程竣工成果等,分级取得资格,经资格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后,只能在资格级别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建筑工作。 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