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关报关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海关报关方式以及注意事项。海关报关方式包括直接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通过第三方解决无出口报关单问题和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在保税区或香港做转厂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优化方案。海关报关操作的注意事项包括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滞报起征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时间、海关保护知识产权、依法纳税义务和进出口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和企业或其报关员报关时必须携带海关签发的报关员证。 法律分析 一、海关报关方式有哪些? 1. 直接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费用较高。 2. 通过第三方解决无出口报关单问题: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这种方法可以解决报关难题。 3. 申办进出口经营权:这样可以增强话语权,降低交易成本,并指定第三方负责运输和保管。 运输 在经保税(物流园)区或香港做转厂时,在某些情况下(如购买方不在深圳等)需要用到中港车、监管车或一般车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再选择优化方案。对供应商的选择很重要。 手续 由于不同保税区之间的政策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海关办事效率也不一样,所以在不同的区域保税区运作下,时间、单据和操作上会有部分差异。秉承区位、政策、供应商操作熟练程度等因素加以选择需要谨慎待之。 二、海关报关操作的注意事项 1、企业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这是办理报关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涉及证、税相关的内容。 2、进口货物的滞报起征日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报关。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进口货值的0.05%/日征收滞报金。 4、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 5、企业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6、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7、进出口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估价办法》估定。 8、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 9、企业或其报关员报关时,必须携带海关签发的报关员证。 拓展延伸 海关报关方式及费用比较 海关报关是指将货物或劳务进口或出口时,向海关提交报关单、支付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手续的过程。不同的报关方式会对企业的成本产生影响。本文将比较常用的几种报关方式,包括一般贸易报关、保税报关、境外注册报关等,并分析其费用情况。 一般贸易报关:一般贸易报关是指企业将货物或劳务从国外进口或出口到国内,需要向海关提交报关单、支付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手续。这种方式的报关费用相对较低,但清关时间较长,容易受到海关查验的影响。 保税报关:保税报关是指企业将货物或劳务从国外进口到国内,但不需要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而是将货物或劳务存放在保税区,等到货物销售完成后,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和缴纳进口税等手续。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但需要满足相关条件,且清关时间较长。 境外注册报关:境外注册报关是指企业在国外注册,并在国外完成进出口业务后,再向国内海关提交报关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手续。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但需要满足相关条件,且清关时间较长。 综上所述,不同的报关方式会对企业的成本产生影响。企业在选择报关方式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结语 报关方式有三种,分别是直接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通过第三方解决无出口报关单问题和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在保税区或香港做转厂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优化方案。操作时需要注意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滞报起征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滞报金、海关保护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的义务、海关补征税款的规定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企业或其报关员报关时必须携带海关签发的报关员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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