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是主合同还是从合同? |
释义 | 合伙企业份额可出质,但需遵守合伙协议。股权质押需要交主债权合同。质押合同是从合同,无需提交主合同,但变更需解除后重新办理。质押需考虑主债权种类、债务履行期限、质物状况、担保范围、质押移交时间和其他约定事项。以上为质押合同的主要要点。 法律分析 一、合伙企业份额是否可以出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出质,则构成违约。 二、质押需要交主债权合同吗 肯定是需要交的,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三、质押合同是从合同还是主合同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办理质押时,质押双方无需提交主合同,如果质押双方认为主合同的变化需要变更质押登记的,需解除该笔质押后重新办理质押登记。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违反合伙协议出质财产份额将构成违约。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合同是从合同,无需提交主合同,但若主合同变化需变更质押登记。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中还可约定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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